3.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、著作权(署名权除外)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,其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,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,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,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。
要了解金庸的报业生涯,张圭阳所著《金庸与〈明报〉》一书,不可不读。傅国涌《金庸传》写金庸的办报经历,多取材于此书。这部《金庸评传》,亦然。通过张先生的著作,我也多读了几篇《明报》社评。严晓星《金庸年谱简编》、牛阿曾《〈金庸年谱简编〉补正》,皆完成于拙著初稿写成之后,我又据之做了一些增益修正。
“灵衣玉佩,一阴一阳,罗生堂下,秋兰长生。”十六个字隐藏了无数阴阳家的秘密,少司命,人如其名,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可怕力量,是阴阳家闻名丧胆的死亡使者。
